【王冊】評論
第 4 條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三、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四、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五、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或取相當之代價者,為公有營業機關;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公有事業機關。
【Ren】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條第 4 條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四類: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公務機關除前款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 會計事務。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謂公營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 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 事務原條文第二項,已修正刪除。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