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80049】評論
被第三人脅迫之意思表示
得撤銷
【我一定會上榜!(閉關中)】評論
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