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94號,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該法已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而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卻無法同樣減除免稅額,形成因受扶養人之年齡不同而為差別待遇,因而宣告失其效力。請問該項規定失其效力的主要原因最有可能是下列何者?
(A)窒礙難行
(B)牴觸憲法
(C)違背行政命令
(D)不屬國民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8367
統計:A(15),B(270),C(5),D(4),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