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評論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沒入銷燬之。
【可不可】評論
(C) 藥事法第79條 [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 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D) 藥事法第71條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藥物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時,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