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便局™の瑋】評論
民法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1.買賣契約有效 買賣契約即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依其自己的構成要件判斷。 2.甲以假畫謊稱真畫賣給乙為〝詐欺行為〞 按第92條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法效性為〝得徹銷〞 3.亦得以第88條第2項之意思表示錯誤之物之性質錯誤且為交易上重要的(贗品) 為理由撤銷其意思表示。
【布蕾】評論
請問為何不能用第246條解?「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