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0依姓名條例規定,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則申請下列何者?
(A)改姓名 
(B)改名
(C)改姓
(D)遷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4706
統計:A(13),B(52),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a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