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專利法規定,是否准予發明專利,應審酌專利要件是否具備。專利法第 22 條第 1項前段規定,發明專利須具備產業利用性,另依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之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試問:產業利用性要件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要件有無差異?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