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翔】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11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公務員懲戒法12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公務員懲戒法13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公務員懲戒法14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扣10%~20%),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公務員懲戒法15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18條 (記過處分之效力)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