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四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宣誓,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
【294】評論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 §4總統、副總統宣誓,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以公開儀式分別行之,由大法官會議主席為監誓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6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