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某甲在臺北市興隆路一段自建違章建築一戶,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出售予乙並交付予乙,乙遂在該屋開便利超商營業使用,104 年 8 月 1 日乙之債權人丙持有對乙之勝訴確定判決新臺幣 500 萬元之金錢債權,聲請法院對該違章建築(房屋)強制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該違章建築於 103 年 7月 1 日之移轉未經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該移轉不生效力,其仍為所有權人,並同時依法聲請停止執行,請問:
【題組】(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2583
統計:A(19),B(2313),C(18),D(4),E(0)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