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Li】評論
你說的應該是第 七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kusps18】評論
以未滿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規定:
【吳小芳】評論
第五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