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締結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無效。上述屬於何種契約?
(A)義務契約
(B)處分契約
(C)對等契約
(D)隸屬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97436
統計:A(3),B(27),C(31),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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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之關鍵句=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在當事人地位平等,無法以行政處分之方式達到規制彼此法律關係之效果(例如:皆為行政機關時);此時,締結行政契約便是較為可行甚至是不可或缺之方式。依契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可以分為對等契約及隸屬契約:1. 對等契約在當事人地位平等,無法以行政處分之方式達到規制彼此法律關係之效果(例如:皆為行政機關時);此時,締結行政契約便是較為可行甚至是不可或缺之方式,既然是對等契約,通常大部分會是雙務契約。且由於雙方當事人地位對等,有足夠磋商之能力,因此,法規也不會做過多的保護弱勢一方的規定。2. 隸屬契約當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即為隸屬契約,通常係由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所締結,而由於契約一方較為弱勢,行政程序法會有較多相關之規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及第142條),以期保護較弱勢一方之地位。原則上來說,若是以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行政處分為行政契約的約定內容者,即屬於隸屬契約之其中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