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angfu0221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4 四、從事第三點作業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並公告之。未依本規定取得證書辦理相關作業之廠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輔導,輔導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輔導期限屆滿日起,尚未依本規定取得證書進行作業之廠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加強查核:(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二)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五)員工名冊(格式如附表三)。(六)所屬消防專技人員資格證明、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七)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