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供營業使用的場所,如未依消防法第 6 條規定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發生火災時致死或致重傷罪構成要件中,其犯罪主體為下列何者?
(A)起火利害關係人
(B)所有一切自然人
(C)消費者
(D)場所之管理權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5847
統計:A(73),B(11),C(13),D(1415),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混故我在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04年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試題答案為(D)

【用戶】Hsin Ning Y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6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罰則35、37罰則35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