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在已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下,若贈與人給付遲延,而當事人間對此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 為何? 
(A)受贈人僅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
(B)受贈人除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外,並得請求遲延賠償 
(C)受贈人除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外,並得請求遲延利息 
(D)受贈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0153
統計:A(76),B(17),C(14),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債權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408 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 409 條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408 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 409 條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用戶】hchungw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