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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第 94 條(A)O(B)X
問題詳情
6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第 94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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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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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第 94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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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第 94 條(A)O(B)X
70.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其中專家學者2人,尚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第 94 條(A)O(B)X
71.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只要有3人即可。第 94 條(A)O(B)X
72.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至少4人。第 94 條(A)O(B)X
73.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採購評選委員會本身名義行之。第 94 條(A)O(B)X
74.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成立機關名義行之。第 94 條(A)O(B)X
7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94 條(A)O(B)X
7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第 94 條(A)O(B)X
7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 94 條(A)O(B)X
7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第 94 條(A)O(B)X
7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第 94 條(A)O(B)X
80.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81.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8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第 94 條(A)O(B)X
8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第 94 條(A)O(B)X
8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 94 條(A)O(B)X
8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 94 條(A)O(B)X
86. 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 94 條(A)O(B)X
87. 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 94 條(A)O(B)X
31 有一複數 A = 5∠37° ,在複數平面有一複數 B 的絕對值與複數 A 相等,且相角差 180°,則下列何者最接近 B 的直角座標?(A)-4-j3 (B)4-j3 (C)-3-j4 (D)
88.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員。第 94 條(A)O(B)X
89.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第 94 條(A)O(B)X
102.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無時間限制。第 95 條(A)O(B)X
9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於會議中提出,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討論是否納入會議紀錄。第 94 條(A)O(B)X
103.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第 95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