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大宸公司於 105 年度取得小宸公司所分配之股利,包括股利淨額 300 萬元及可扣抵稅額 30 萬元,且大宸公司與小宸公司均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請問大宸公司針對此筆股利所得之相關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將股利總額 330 萬元納入營利事業所得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B)將可扣抵稅額 30 萬元計入大宸公司之可扣抵稅額帳戶
(C)將股利淨額 300 萬元納入營利事業所得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D)將股利淨額 300 萬元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486
統計:A(52),B(207),C(15),D(10),E(0)
用户評論
【黃涵煙】評論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和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