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有特別需要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下列那一種情況並不符合增加現金給付的情況?
(A)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B)懷胎滿3個月
(C)未滿6歲身心健康兒童
(D)65歲以上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7143
統計:A(15),B(45),C(426),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總說明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計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依法制體例酌修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二、 配合本法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修 正 規 定一、 本作業須知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 年滿六十五歲。(二) 懷胎滿三個月。(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總說明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計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依法制體例酌修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二、 配合本法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修 正 規 定一、 本作業須知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 年滿六十五歲。(二) 懷胎滿三個月。(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總說明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計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依法制體例酌修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二、 配合本法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修 正 規 定一、 本作業須知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 年滿六十五歲。(二) 懷胎滿三個月。(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用戶】陳怡君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總說明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之修正,爰修正「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計修正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 依法制體例酌修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二、 配合本法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修正草案修 正 規 定一、 本作業須知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 年滿六十五歲。(二) 懷胎滿三個月。(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