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對於下列特定親屬所作之贈與,何者無須併入其遺產總額中計算徵稅?①前妻②繼子(設未具收養關係)③岳父④繼父(未具收養關係)
(A)①
(B)②④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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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源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無①前妻理由:民國 82 年 03 月 18 日台財稅第821480434號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無②繼子(設未具收養關係)在民法上不是直血卑無③岳父--老婆的爸爸不在遺贈稅法第15條範圍內要④繼父(未具收養關係)繼父是媽媽的再婚配偶,是 [父母]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遺贈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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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無①前妻理由:民國 82 年 03 月 18 日台財稅第821480434號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無②繼子(設未具收養關係)在民法上不是直血卑無③岳父--老婆的爸爸不在遺贈稅法第15條範圍內要④繼父(未具收養關係)繼父是媽媽的再婚配偶,是 [父母] +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遺贈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