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ma.hw】評論
(A)醫院應於舉辦十五日前檢附課程教材、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及講員履歷資格表,送主管機關備查(B)醫院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並於舉辦繼續教育後十五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 予採認(C)醫院內具輻射防護師資格者,得擔任該課程講員 註: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擔任輻射防護人員繼續教育之講員:一、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看完整詳解
【Klose Liu】評論
一、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