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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三節訴訟費用之負擔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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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訴訟上之和解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V民事訴訟法 第380-1條 (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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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79條 (和解筆錄)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