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評論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法 第4條JY價值筆記-信託業務員(含信託法規乙科)考試筆記
【鎮宇游】評論
全國法規資料庫-信託法 第4條最後一段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王詠鈞】評論
辦理信託公示 信託為有效 但沒通知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