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美門研介】評論
第 32 條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第 59 條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angus815】評論
所謂「罰鍰」, 是由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民所做的處罰, 由行政機關依法來裁決罰鍰的多寡, 最常見的是違反交通法規時所繳納的罰款。 而所謂「罰金」則是屬於刑罰的一種,只有觸犯刑法的人, 而且條文內有規定處罰金時,才會由法院依法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