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乙、丙、丁四兄弟,於其父親死亡後,辦理遺產分割,丁分得其父親對庚之債權新臺幣 100 萬元。甲、乙、丙三人對於丁分得之債權,就庚之支付能力,應負何種責任?
(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B)僅就繼承開始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C)僅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D)推定就繼承開始時,債務人庚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14516
統計:A(8),B(16),C(39),D(27),E(0)

用户評論

trina09280302】評論

請問這題的法條依據?謝謝~

Jocelyn Lo】評論

民法第1169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