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3 甲、乙、丙、丁四兄弟,於其父親死亡後,辦理遺產分割,丁分得其父親對庚之債權新臺幣 100 萬元。甲、乙、丙三人對於丁分得之債權,就庚之支付能力,應負何種責任?(A)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69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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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9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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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69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