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回復原狀
(C)上訴
(D)抗告
(E)非常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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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3 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第68條第1 項前段、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針對交付審判部分則無類似規定,實務上或有認此係立法者有意排除遲誤交付審判聲請期間之準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抗字第220 號裁定意旨參照),然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同為對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救濟,前者係檢察體系之內部監督機制,後者係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並對檢察官起訴裁量權為制衡而使法院介入審查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