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B)第三百二十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mud】評論
(A)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ex: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畫(C)債務承擔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ex:購買汽車時,承擔出賣人尚未清償的分期付款(D)危險負擔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該項危險(損失)之應由何人負擔而言
【任太宇】評論
樓上的C舉例改成二手車會不會比較清楚明白一點@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