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名 稱地方制度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第 10 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第 11 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B)無給職,(C)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
【朱玲慧】評論
第10條 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支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第3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