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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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 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 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