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Shin-Huan】評論
回King Hsieh:1.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7-1條指的是:當違規人發生違規行為時,如果民眾沒有立即舉發,而是超過7日以上才執行,則警察機關是不予受理的。2.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0條指的是當民眾檢舉成功後,該行為在三個月內是不得連續舉發的。ps.如有講錯,還請不吝指教更正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幾個月不得舉發? -三個月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第 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