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ki Huang】評論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見我國實施代履行的範圍僅限當事人沒有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其造成的危害結果已經影響到交通安全、環境汙染或者自然資源破壞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