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後面的意思是說再受領利益時,雖然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後來可能因為法律行為無效或撤銷,此時也構成不當得利,須返還所受領的利益。如甲向乙購買一輛汽車,事後因某種原因此買賣契約為無效或是被撤銷,此時甲因為契約已無法律上之原因,因此須返還其汽車。
【林心樺】評論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有人可解釋這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