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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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注意用詞效果認許 = 承認許可 (我承認你在國外的公司,並許可你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經營)許可 = 許可 (我許可你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