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名 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 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Mou Zzi】評論
只好默默的.... 原來國家賠償也不是"國家"賠呀!?竟然是各級政府自己編列.....= =
【f1596357】評論
意思應該是哪一級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犯錯要賠償(無論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就由那一級的那個政府自己編列預算來賠。
【夢想起飛】評論
自己家造的業,當然要自己承擔,這麼想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