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史尚寬 債編233頁,黃茂榮 買賣法757頁:1. 赴償(交)債務是指債務人至債權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2. 往取債務是指債權人至債務人的住所為給付之債3. 送交(付)債務是指債務人依債權人請求,將給付物送付清償地以外之第三處所地(黃茂榮老師:所謂送交債務,乃相對於往取債務和赴交債務而言)(民法374)。 上述二者之區分實益:1.若約定非債權人或債務人之住所為給付標地處所依邱,孫,林等通說:送付(赴)債務;依史,黃等:送交(付)債務 2.危險移轉的時點不同:依邱,孫,林等通說:送付(赴)債務(373);依史,黃等:送交(付)債務(374) 白話一點,甲向乙買一台冰箱,甲因為其弟弟丙...
【沉默】評論
清償地:指債務人清償之住所,又稱給付地,義務履行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參最下面http://www.wretch.cc/blog/pccujoseph/15260486
【Yi Zou】評論
22 清償地若無法依其他情形決定者,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契約,其清償地應為: (A)訂約時物之所在地 (B) B訂約時債權人住所地 (C)訂約時債務人住所地 (D)訂約時物之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