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第五十一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simonlinhhh】評論
(A)和解→需委任人(B)撤回→需委任人(C)聲請調查證據→受委任人行使訴訟行為之權利(D)選任代理人→需委任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