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6條(郵政不得私營原則)【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40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用戶】Apr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有修法哦!但大方向不變~郵政法第6條(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若違反郵政法第6條,有第40條罰則的適用~郵政法第40條(私行遞送郵件之處罰)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用戶】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1. 國內明信片、郵簡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2. 國內信函,若為公務機關所交寄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 ※公務機關含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3. 國內信函,非公務機關交寄,重量500g以下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