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律所推定具有控制從屬關係?
(A)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B)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
(C)公司與他公司之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出資
(D)公司與公司因財務或業務經營有融通資金之往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8182
統計:A(2),B(0),C(0),D(9),E(0)

用户評論

yyy】評論

第 369-2 條 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第 369-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  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