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gWei 上岸繼續考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辯論主義: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對法院有原則上之拘束力)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