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植凱】評論
第5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第8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之決議應繕具報告提請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a19880204s】評論
93年一堆偏冷考題...
【衝啊!】評論
(先)委員會(審議)→(後)院會(決定)
【(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評論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立法委員問政不得有之行為)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同法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