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乃慧】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五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六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我要當警察】評論
立委 議員 才能諮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