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陶-OTZ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四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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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四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