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o】評論
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唐唐】評論
發票地為台北市,以臺灣銀行台南分行為付款地之支票,其付款之提示期限為何? (A)發票後七日內 (B)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D)任何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