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回答者: 風 ( 初學者 5 級 )回答時間: 2006-07-13 22:51:51 沒錯,學理上稱這個為確認訴訟的補充性效力,只有在不能提撤銷之訴時,確認訴訟才會派上用場,其理由最主要是訴之利益的問題,換言之,在這種情形之下確認訴訟沒有訴之利益,白話來說就是提確認訴訟無三小路用。 基本上,確認訴訟是最沒有用的,所以就救濟的有效性來說,能用別種訴訟時,幾乎就都不能提確認訴訟。 例如:你沒有超速,警察給你超速罰單,你只要提撤銷之訴就好了,為什麼要提一個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債權關係不存在? 又例如:你要求縣政府給你建築執照,他不屌你,你提一個課與義務訴訟(行訴5條),叫他給你一個行政處分,讓你有建照就好...
【Nan Jing Huan】評論
就算照新法,D不算對嗎@@?而且C為什麼對啊???看不懂 新法第六條第三項,不就是「補充性質」的說明嗎???為什麼
【Feng Lin】評論
確認訴訟為訴訟法上特殊、獨立、後備的設計制度,故所稱之【補充性】應視為基於訴訟經濟及最大法律保護原則之要求所為之【限制】,用來限制原告若可經由撤銷之訴或給付之訴來實現其權利時,則提起確認之訴即為法所不許,合先敘明。
【Fighting】評論
行訴法第六條: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