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現行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房地合一課稅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個人交易之房地如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 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C)個人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D)個人持有房地之期間在 2 年以內者,稅率為 45%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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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B)應改為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

蔡欣佑】評論

 (☆)★★★★★★★★★★★★★★★,...

gogogo】評論

第 14-4 條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