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益隆】評論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為已產生信賴,且該信賴值得保護,則行政機關不得變更其行為,致人民遭受不可預見的負擔或喪失利益,但若有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必須變更其行為者,則必須對人民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來自法安定性之要求,具體表現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故凡公權力之行使,不論係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抑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其適用。
【Nna】評論
B有人能解釋嗎?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想知道D
【彤】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為:1.須有信賴基礎2.須有信賴表現3.須信賴值得保護B→雖然是基於"公益"之理由,合法廢止法規,但受益人若信賴值得保護的話,仍需採取補救措施。D→因為"信賴基礎"乃是國家行為(例如:國家發給你建築執照),而受益人是基於對信賴基礎(建築執照)的信任而有後續的信賴表現(蓋房子),因此國家不得對人民主張信賴保護。以上是老師的解題加上自己的想法,如有錯誤請多多見諒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