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甲有一棟透天厝A屋出租予乙,約定租賃期間 6 年,租約未經公證。其後,甲於A屋交付予乙占有使用期間,將A屋出賣予丙,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約定無償租賃契約
(B)乙得向丙主張租賃契約存在
(C)租賃期間,租賃物之修繕,原則上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D)乙於租賃期間,無須經甲同意,得將A屋之一部分自行轉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Gi】評論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Mei】評論

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