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雲123】評論
(乙) 幼兒園廚工¤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38 條1.幼兒園應參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幼兒園幼兒飲食餐點營養設計參考資料,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家長知悉。2.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3. 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 取自新聞《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要有廚工,違者可罰三千至三萬元,最重可減招或停招,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僅規定,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應具備「相關知能」,《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也只規定相關人員沒傳染病、要定期體檢,這些法規皆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