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6322
統計:A(20),B(31),C(28),D(2),E(0)

用户評論

【用戶】helen10172233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求法條,謝謝

【用戶】包中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定額進用比率規定為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計算公式:員工總人數×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為34至66人進用1人,67至99人進用2人,100至133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用戶】Bett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31條 (已廢)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應定期向機關(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