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評論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Evelyn Wu】評論
刑法31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此為純正身份犯適用)刑法31II: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此為不純正身份犯適用)
【Nan Jing Huan】評論
336之共、正犯,實務上採構成身分犯,所以用的是31第一項;學說採雙重身分犯,所以用31第二項後段,科以普通之刑。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336學說有採雙重身分犯,但其處理方式也有好幾種,不是只有一種.